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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政策

最近更新: 2023年12月19日

政策聲明及原則

為遵守《2002年金融情報及反洗錢法》(FIAMLA 2002)、《2002年防止貪污法》(POCA 2002)及《2002年防止恐怖主義法》(POTA 2002),NCE已採納反洗錢(AML)合規政策(「本政策」),詳見董事會會議紀錄。

政策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所有NCE高級職員、員工、委任代理人及NCE提供的產品和服務。NCE內所有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將合作共同打擊洗錢活動。各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已實施基於風險的程序,合理預期可防止、偵測及報告FIAMLA規定的交易。所有採取的措施將按照FIAMLA的要求進行記錄及保存。AML合規委員會負責向適當的執法或監管機構提交可疑活動報告(「SARs」)或其他必需的報告。執法或監管機構與本政策相關的任何聯繫應轉向AML合規委員會。

政策

NCE的政策是禁止並積極防止洗錢及任何便利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或犯罪活動的行為。NCE致力於按照適用法律進行AML合規,並要求其高級職員、員工及委任代理人遵守這些標準,防止其產品和服務被用於洗錢目的。就本政策而言,洗錢通常定義為從事旨在隱瞞或掩飾犯罪所得款項真實來源的行為,使非法所得款項看似來自合法來源或構成合法資產。

通常,洗錢分三個階段進行。現金首先在「投放」階段進入金融系統,其中來自犯罪活動的現金被轉換為貨幣工具(如匯票或旅行支票),或存入金融機構的帳戶。在「分層」階段,資金被轉移或移入其他帳戶或其他金融機構,以進一步將款項與其犯罪來源分離。在「整合」階段,資金被重新引入經濟中,用於購買合法資產或資助其他犯罪活動或合法

業務。恐怖融資可能不涉及犯罪所得款項,而是試圖隱瞞資金的來源或預期用途,該資金稍後將被用於犯罪目的。

AML合規委員會

反洗錢合規委員會對本政策負有全面責任,由總法律顧問、NCE首席合規官、NCE副合規官、副總裁-內部審計及公司律師組成。首席合規官應同時擔任首席反洗錢官,並有權以該身份簽署文件。反洗錢合規委員會關於本政策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政策的設計、實施及必要時的更新;向NCE的管理人員、員工及指定代理人傳播信息;對NCE營運單位及指定代理人的合規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必要且適當的記錄;在適當情況下提交可疑活動報告;以及對政策運作的獨立測試。每個NCE業務單位應指定一名聯絡人與反洗錢合規委員會直接互動,協助委員會進行調查、監督及其他必要工作。

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

NCE已採納客戶身份識別計劃(CIP)。NCE將通知客戶其將尋求身份識別信息;從每位客戶收集特定的最低客戶身份識別信息,記錄該信息及驗證方法和結果;並將客戶身份識別信息與OFAC進行比對。

NOTICE TO CUSTOMERS

NCE將通知客戶,其正根據適用法律要求向客戶請求信息以驗證其身份。

VERIFYING INFORMATION

基於風險考量,在合理且可行的範圍內,NCE將確保其對客戶的真實身份有合理的信念。在驗證客戶身份時,指定代理人應審查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NCE不應試圖確定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是否由有效機構簽發。為驗證目的,NCE應依賴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文件來確立客戶的身份。

然而,NCE將分析所提供的信息,以確定所獲信息中是否存在任何邏輯不一致之處。NCE將記錄其驗證過程,包括客戶提供的所有身份識別信息、所使用的方法及驗證結果,包括但不限於指定代理人對照片身份證明文件匹配情況的簽署確認。

CUSTOMERS WHO REFUSE TO PROVIDE INFORMATION

如果客戶在被要求時拒絕提供上述信息,或似乎故意提供了誤導性信息,指定代理人應通知其新業務團隊。NCE新業務團隊將拒絕該申請並通知反洗錢合規委員會。

檢查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名單 對於所有(1)收到的新申請及持續進行的檢查、(2)支付、(3)新指定代理人或(4)新員工,NCE將進行檢查以確保該人士或實體未出現在美國財政部OFAC「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凍結人士」名單(SDN名單)上,且不來自或未與OFAC網站上列出的禁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或實體進行交易。NCE應與World-Check簽訂合同以確保檢查的速度和準確性。NCE還將審查現有保單持有人、代理人及

員工對這些名單進行定期審查。審查的頻率將被記錄和保留。如果與SDN名單或其他OFAC名單相符,業務部門將對識別出的相符情況進行審查。如果業務部門無法確認該相符為誤報,應通知AML委員會。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交易監控將在NCE的相應業務部門內進行。特定交易的監控包括但不限於金額達$5,000或以上的交易,以及NCE有理由懷疑存在可疑活動的交易。所有報告將根據FIAMLA要求進行記錄和保留。

SUSPICIOUS ACTIVITY

存在暗示洗錢的可疑活動跡象。這些通常被稱為「危險信號」。如果檢測到危險信號,在進行交易前應進行額外的盡職調查。如果未能確定合理解釋,應將可疑活動報告給AML合規委員會。危險信號的例子包括:

客戶對公司遵守政府報告要求和公司AML政策表現出異常關注,特別是關於其身份、業務類型和資產,或不願意或拒絕披露有關業務活動的任何信息,或提供異常或可疑的身份證明或業務文件。

客戶希望進行缺乏商業意義或明顯投資策略的交易,或與客戶所述業務策略不一致的交易。

客戶提供的用於識別資金合法來源的信息是虛假的、誤導性的或實質上不正確的。

根據要求,客戶拒絕識別或未能指出其資金和其他資產的任何合法來源。

客戶(或與客戶有公開關聯的人士)背景可疑,或是新聞報導中涉及可能的刑事、民事或監管違規的主體。

客戶對風險、佣金或其他交易成本表現出漠不關心。

客戶似乎代表未披露的委託人行動,但在沒有合法商業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或不願提供有關該人士或實體的信息,或在其他方面對此含糊其辭。

客戶難以描述其業務性質或對其行業缺乏基本了解。

客戶試圖頻繁或大額存入現金,堅持只進行現金等價物交易,或要求豁免公司關於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存款的政策。

客戶進行涉及現金、現金等價物或其他貨幣工具的交易,這些交易似乎是為了規避$10,000政府報告要求而結構化的,特別是如果現金或貨幣工具的金額恰好低於報告或記錄閾值。

客戶無明顯原因地以單一名義或多個名義擁有多個賬戶,且存在大量的賬戶間或第三方轉賬。

客戶來自或在被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定為非合作國家或地區的國家擁有賬戶。

客戶帳戶存在無法解釋或突然大量的電匯活動,特別是在先前活動很少或沒有活動的帳戶中。客戶帳戶顯示多筆貨幣或銀行本票交易,累計金額達到重大金額。

客戶帳戶存在大量電匯轉帳至無關第三方的情況,與客戶的合法商業目的不符。

客戶帳戶的電匯轉帳沒有明顯的商業目的,且轉帳對象為被認定為洗錢風險國家或銀行保密天堂的國家或銀行。

客戶帳戶顯示大額或頻繁的電匯轉帳,隨後立即以支票或扣帳卡提取,且沒有明顯的商業目的。

客戶存入資金後,隨即要求將款項電匯轉出或轉帳至第三方或其他公司,且沒有明顯的商業目的。

客戶存入資金用於購買長期投資,隨後不久即要求清算該部位並將所得轉出帳戶。

客戶在無關帳戶之間進行過度的日記帳分錄,且沒有明顯的商業目的。

客戶要求以特定方式處理交易,以規避公司的常規文件要求。

客戶無明顯原因或結合其他風險信號,進行涉及特定類型證券(如便士股票和無記名債券)的交易,儘管這些交易本身合法,但曾被用於詐欺計劃和洗錢活動。(此類交易可能需要進一步的盡職調查,以確保客戶活動的合法性。)

客戶帳戶顯示異常高的帳戶活動水平,但證券交易水平非常低。

在購買後不久嘗試借取單一保費保單的最高現金價值。

如果指定的代理人:

銷售額出現戲劇性或意外增長(特別是單一保費合約)

在單一保費合約中的活動持續高於公司平均水平

生活方式出現突然改變

要求將客戶文件交付至代理人

調查

在向反洗錢合規委員會通知與美國財政部外資資產控制辦公室特別指定國民名單相符或可疑活動後,將啟動調查以確定是否應向適當的執法或監管機構提交報告。調查將包括但不限於審查所有可用信息,例如付款歷史、出生日期和地址。如果調查結果有必要,反洗錢合規委員會將建議向適當的執法或監管機構提交被凍結資產和/或可疑活動報告。反洗錢合規委員會負責向執法或監管機構提交任何通知或報告。調查結果不得向除具有合法知情需要的人員外的任何人披露或討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高級職員、員工或指定代理人不得向該調查的主體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員(包括該高級職員、員工或指定代理人的家庭成員)披露或討論任何反洗錢問題、調查、通知或可疑活動報告提交。

記錄保存

反洗錢合規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反洗錢記錄妥善保存,且按要求提交可疑活動報告及被凍結資產報告。NCE將保存反洗錢記錄至少五年。

TRAINING

NCE應向其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及委任代理人提供一般反洗錢培訓,以確保其了解《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下的要求。培訓應至少包括:如何識別洗錢的危險信號及跡象;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及委任代理人在NCE合規工作中的角色及如何履行該等職責;一旦發現危險信號或可疑活動應採取的行動;NCE記錄保存政策;及不遵守該法案及本政策的紀律後果。此外,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部門制定的程序為合理預期會接觸金錢、請求或處理可能使其接觸上述指定信息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提供強化培訓。培訓應每年進行一次。NCE反洗錢合規委員會應確定持續培訓要求,並確保書面程序更新以反映該等培訓所需的任何變更。NCE應保存記錄以證明培訓已進行。

TESTING OF THE POLICY

本政策的測試應由獨立的外部第三方進行

每年進行一次。任何發現應報告給反洗錢合規委員會、SFG審計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以採取適當行動。

ADMINISTRATION

反洗錢合規委員會負責本政策的管理、修訂、解釋及應用。本政策應每年審查一次,並根據需要進行修訂。